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0号)、《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运车技[]7号)、《宜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宜运车技字[]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二、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已到期的业户,或需申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请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时到我单位办理备案申请。三、年10月前按《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取消后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赣运车技[]3号)文件要求已进行备案的维修企业,须在年5月30日前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备案材料,逾期未补齐备案材料的将注销备案登记。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备案机构。五、逾期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我单位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县机动车维修业户开展行业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将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备案受理地点:奉新县新吴路号奉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特此通知。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年4月15日 来源:奉新交通 原标题: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