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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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9日,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被告人解某某,女,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初中文化,系退休职工,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年10月19日因聚集练习“法L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年5月23日因“法L功”网上签名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年10月8日因“法L功”串联聚集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年4月2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某自年10月起先后因聚集练习“法L功”、“法L功”网上签名及“法L功”串联聚集并相互交流“法L功”学习体会,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次。

年4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解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解某某制作的“法L功”宣传品以及用于收集存储制作“法L功”宣传品的设备,包括“法L功”宣传单份、书籍94本、光盘20份、内存卡19张、U盘3个、读卡器3个、小型播放器3个、收音机9个、学习笔记11份、打印机3个、书签77个、手机1个、电脑主机1个。被告人解某某制作“法L功”宣传品预备发给“有缘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二年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下载、制作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十一)项,第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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