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相信大部分持有注安证的人都有考虑过挂靠

来看看注安挂靠能值多少钱!

各证书最新挂靠价格一览表(仅供参考)

产品分类

证书名称

证书费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28-32万/3年

注册暖通工程师

19-22万/3年

注册动力工程师

20-26万/3年

电气工程师

注册供配电工程师

13-18万/3年

注册发输电工程师

15-28万/3年

土木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

25-28万/3年

注册水利水电工程师

目前未实行注册3万/年

注册结构师

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

16-18万/3年(挂章22-24万)

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

1-1.5万/年

注册建筑师

注册一级建筑工程师

8-12万/2年(挂章12-16万)

注册二级建筑工程师

1-1.5万/年

造价工程师

建设部造价工程师

3-3.5万/年(带高工4-4.5万/年)

水利部造价工程师

4-5千/年(根据要求不同)

交通部造价工程师

5-8千/年(根据要求不同)

监理工程师

建设部监理工程师

2.5-3.5万/年(挂章+1-1.5)

水利部监理工程师

2.5-3万/年(总监)2-3千/年(普通不带职称)7千-1.5万/年(普通带职称)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

红本6-7千/年蓝本4-5千/年

注册咨询师

环境工程专业

1.2-1.5万/年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1-1.5万/年

建筑工程专业

5-8千/年(初始)1.2-1.5万/年(转注)

火电专业

8千-1.5万/年(初始)2.5-3.5万/年(转注)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8-12万/3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6-9万/3年

注册环评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

10-15万/3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目前未实行注册3万/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5-6千/年

注册会计工程师

注册会计工程师

7千-1万/年(普通)3-3.5万/年(挂股东)4-4.5万(挂法人)

招标师

招标师

3-5千/年

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8-16万/年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7万/年

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

1.2-1.5万/年(普通)3-3.5万/年(挂股东)4-4.5万(挂法人)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

8千-1.5万/年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8千-1.5万/年

八大员

(安全、造价、施工、质量、机械、劳务、材料、资料)

2-4千/年

安全评价师

注册一级安全评价师

2万/名

安全评价师

注册二级安全评价师

1.5万/名

安全评价师

注册三级安全评价师

1万/名

看完后什么感觉?

虽说在大力打击挂靠,不提倡挂靠,

但看到这么低的挂靠费也是让人一阵心寒

拿最少的钱,出了事故还要被抓

做安全真是如履薄冰!

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闪爆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前不久广东省恩平市安委会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其中万达福公司聘请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吴某(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作为公司的安全(技术)顾问,事故发生后吴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恩平市公安局对其立案调查。另万达福公司生产主管在新入职员工(死者)未按要求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贸然安排他进入车间配合操作,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调查。

广东恩平3.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精编版)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企业情况1.基本情况。万达福公司成立于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注册地址是恩平市大槐镇六家松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是文健桢;注册资金为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万达福公司现有员工17名,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2人,另外聘请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吴定军(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作为公司的安全(技术)顾问。2.证照情况。万达福公司持有由原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年12月1日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江)WH安许证字〔〕],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品种和生产能力)是: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涂料用稀释剂)吨/年、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吨/年。万达福公司现在属于试生产阶段,持有原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年6月20日、9月13日、12月13日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江危化项目安条审字﹝﹞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江危化项目安设审字﹝﹞第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江安危化项目备字〔〕号),试生产(使用)期限为年12月18日至年6月8日。万达福公司硝化棉溶液8.5万吨/年和稀释剂吨/年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日期是年1月22日。目前,万达福公司在试生产阶段的产能是30~50吨/月。(二)事故厂房情况1.建筑情况。事故厂房为万达福公司厂区的1#甲类厂房,建于年11月,为混凝土柱墙轻钢屋面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事故厂房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两层,建筑高度9.7米,二层距地面高度4.5米。1#甲类厂房分为附属用房和生产车间。附属用房首层功能为生产车间专用电房、空压机房,二层功能为中控室和理化分析室。生产车间坐东朝西,主要用于生产硝化棉溶液和稀释剂,其中,首层为成品罐装区,二层为硝化棉投料作业区。2.工艺布局。生产车间中间为生产用液压升降平台,升降平台两侧各布局5个分散釜,分散釜贯穿首层和二层,首层为罐装区,二层为投料区。其中,北侧从南至北依次布局B1#分散釜(10立方米)、B2#分散釜(10立方米)、B3#分散釜(5立方米)、B4#分散釜(5立方米)、B5#分散釜(2立方米),南侧从北至南依次布局W1#分散釜(10立方米)、W2#分散釜(10立方米)、W3#分散釜(5立方米)、W4#分散釜(5立方米)、W5#分散釜(2立方米)。事故发生在二层硝化棉投料作业区的B4#分散釜。(三)事故设备供应商情况事故设备B4#分散釜[注:设备型号为SFFS-75,由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维公司”)生产]是万达福公司于年9月从上海壹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维公司”)采购获得。事故设备B4#分散釜的运输、安装工作由壹维公司负责。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年3月15日9时左右,恩平万达福化工有限公司操作工廖卫明和员工刘洪杰,开始了B4#分散釜硝化棉溶液的生产工作。首先是通过管道加料系统向分散釜内分别加入四种溶剂:丁酯kg,乙酯kg,甲苯50kg,正丁醇50kg,之后又通过分散釜上部加料口用人工方法加入硝化棉25袋(每袋20kg),每袋分三次加入釜内。在加料过程中随时用竹竿将漂浮在溶剂上面的硝化棉浸入溶剂中,加料工作完成后,在分散釜搅拌约十分钟后,突然从分散釜加料口窜出火焰(时间大概是10时10分左右),引燃存放在分散釜附近的10袋硝化棉(每袋20kg)。被引燃的10袋硝化棉燃烧产生的高温致使B2#分散釜釜内温度上升(釜内装有约5t成品硝化棉溶液),B2#分散釜内的压力升高,易燃易爆气体从分散釜加料口窜出发生闪爆,闪爆的冲击波将上部约15平方米的轻型铁板屋面掀开。大火致使员工刘洪杰坠落一楼,当时在场的另一名操作工廖卫明及时从安全通道逃生。大火(明火)经大槐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员工全力扑救,于10时30分左右被全面扑灭。事故造成员工刘洪杰死亡,没有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的二楼平台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屋屋面掀开。大火致使员工刘洪杰坠落一楼,当时在场的另一名操作工廖卫明及时从安全通道逃生。大火(明火)经大槐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员工全力扑救,于10时30分左右被全面扑灭。事故造成员工刘洪杰死亡,没有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的二楼平台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屋面部分烧损,部分可燃的除尘管路和电控部件烧损。(二)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年3月15日10时15分左右,江门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并于10时17分通知大槐镇专职消防队出警。接到江门指挥中心出动命令后,大槐镇专职消防队于10时23分到达事故现场,10时26分控制火势,10时30分左右全面扑灭明火。10时32分恩平市消防大队到达,接着对事故车间内分散釜用水进行降温处理,持续时间约1小时。11时30分左右,现场医护人员确认1名人员死亡,无其他伤亡情况发生。同时,恩平市公安刑侦部门也对事故现场作了勘查。13时左右,恩平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完成遇难者遗体收殓。本次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消防事故水已收集至万达福公司事故水池处理,没有流入周边区域,没有发生水体污染等次生事故。(三)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大槐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万达福公司积极与刘洪杰(死者)家属沟通,认真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截至4月11日,各项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已经完成。三、事故原因和性质根据现场勘查、对事故设备拆检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分析,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一)直接原因:经过对事故设备B4#分散釜搅拌系统的拆解检查,认为发生事故的B4#分散釜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分散釜传动轴承下方有宽度为22-38mm的圆盘平台,积存了燃烧后的残留物(已收集封存),经判定为硝化棉燃烧后的残留物。通过对该部分设备结构和加料工艺分析,在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加入硝化棉的过程中,存在着硝化棉粉尘在釜内飞扬的状态,部分硝化棉粉尘容易积存在这个圆盘平台位置。B4#分散釜已经试生产10次,积存的硝化棉基本干燥,在轴承温度的影响下发生自燃,引燃釜内溶剂蒸发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闪爆,闪爆的高温气体造成存放在B4#分散釜附近的10袋硝化棉(每袋20kg)剧烈燃烧。闪爆的高温气体和硝化棉的剧烈燃烧,造成B2#分散釜内压力升高,B2#分散釜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掀开加料口上盖(上盖没有锁定)从加料口窜出发生闪爆。(二)间接原因1.万达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体系不健全。万达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考核持证,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虽然委托其他管理员考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但未在任命文书上明确该管理员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事故发生前,万达福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不完善,组长是由公司请来的技术顾问挂名担任,没有实际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未覆盖公司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没有覆盖安委会各组员和公司各岗位,导致本次事故涉及的相关企业责任人员在事发前没有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落实各项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事故发生。2.万达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万达福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执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万达福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不到位,没有及时整理会议记录;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刘洪杰(死者)于3月12日入职。根据培训资料显示,刘洪杰(死者)在12日~15日期间,只接受过1次共4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但是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却记录其于3月13日已完成超过24学时的培训教育,明显不符合实际),存在培训学时不足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力,公司节后复工复产安全工作不重视,没有按要求落实,存在“走过场”,不细致等问题;操作规程制订不完善、不规范,公司对硝化棉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少明确的硝化棉贮存、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贮存和使用,且操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作业行为不规范。在本次事故中,正是因为操作人员违规在事故设备B4#分散釜附近堆放硝化棉,致使火灾扩大。3.万达福公司对用于生产硝化棉溶液的设备认识不足。在选购生产硝化棉溶液的机器设备之前,万达福公司没有结合硝化棉的理化特性和生产工艺需要进行科学、充分、合理的研究和分析,选购的分散釜存在给硝化棉粉尘提供积存的间隙,不适用于进行硝化棉溶液生产,给本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4.万达福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在试生产过程中,无论是对大槐镇安监局检查指出的存在问题,还是对万达福公司自身发现的隐患问题,万达福公司都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未能严加防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生产硝化棉溶液的分散釜在运行过程中曾发生过分散轴轴承高温烧损的情况(温度达℃以上才有可能造成该烧损情况),但是企业既没有给予该情况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同类设备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的更换轴承,没有对同类设备进行深入的风险辨识和分析,在没有制订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试生产,最终致使事故发生。5.恩平市应急管理局在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2·18”闪爆事故发生后,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节后复工复产“五个一”督促检查不够细致、存在漏洞和盲区的问题。6.大槐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细不实,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1和《转发关于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2·18”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恩应急〔〕3号)、《转发关于全力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节后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恩应急〔〕4号)等文件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节后复产复工安全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力度薄弱,对事发企业监管不力。(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恩平万达福化工有限公司“3·15”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30号)等规定,现就事故单位和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人员作出如下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一)对万达福公司的处理建议万达福公司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因此,建议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9的规定,对万达福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吴定军,万达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长(事故发生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另外,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吴定军(外聘安全技术顾问)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恩平市公安局对其立案调查。2.廖卫明,万达福公司生产主管。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作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在新入职员工(死者)未按要求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贸然安排他进入车间配合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万达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经济处罚和其他处分措施,一并对其作出处罚。另外,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廖卫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恩平市公安局对其立案调查。3.文健桢,万达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1、第十八条12的有关规定。建议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陆建国,万达福公司总工,主管安全兼重要设备的管理。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切实落实本单位车间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万达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5.刘洪杰,万达福公司员工。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未按要求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贸然跟生产主管进入车间配合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作处理。(三)对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理建议广东华晟安全职业评价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安兴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试生产前检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存在疏漏和质量问题,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五、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及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恩平万达福化工有限公司“3·15”闪爆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充分暴露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操作规程制订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用于生产硝化棉溶液的设备认识不足等问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未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开展中介服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也存在贯彻执行上级部署工作不细不实,排查检查存在漏洞和盲区的问题。(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警醒和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1.组织同类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相关部门要迅速将本起事故情况对辖区同类企业进行通报,相关企业要迅速组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员工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行为。同时,提高对生产设备工艺结构和安全风险的认识,在选购前,结合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生产工艺需要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改安全隐患。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现场巡查,及时排查整治突出隐患问题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3.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落实新工人和转岗换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4.切实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加强中介服务全过程管理,认真开展中介服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突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继续扎实做好其他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以实际行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恩平市安委办要将本次事故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各镇(街)和各部门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大槐镇要将本次事故通报全镇辖下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挂证被判刑

自年建造师开考以来,至今热度居高不下。因高回报以及市场高需求,导致很多行业外人员蜂拥而至,“挂证”乱象显得愈加突出。

近两年来,以住建部为首的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严控证书挂靠现象,如“四库一平台”上线、各地社保联网、地区主管部门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挂证”乱象。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证书依然在挂。

一旦项目出了安全事故,“挂证”的项目经理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三个典型的“挂项目翻车”事故,供大家掂量、参考、权衡!

经典案例一(年):北京清华附中底板钢筋坍塌事故!

1、案情回顾

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北京**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于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2、相关责任人判定: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据此分别判处杨泽中等14名被告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社会影响:惊动国务院、首都大事件,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对现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事故调查报告: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杨泽中被重判,挂靠项目经理被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未判刑事犯罪!

经典案例二(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1、案情回顾

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在未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违规大幅度压缩合同工期,提出策划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共同启动“大干天”活动,导致工期明显缩短。

河北亿能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最终导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贪污、受贿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2、相关责任人判定:

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社会影响:超大事件,惊动国务院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建督罚字〔〕1号

孟爱国: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吊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结论:挂靠项目经理孟爱国被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经典案例三(9年):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

1、案情回顾

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工地内,发生一幢13层楼房整体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这一事故被网友戏称为“楼倒倒”。

2、相关责任人判定: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社会影响:超大事件,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对现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夏建刚首要责任被为主要责任人,挂靠项目经理陆卫英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从三个典型案例看出,前两个属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群死群伤,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惊动全国,国务院督办,挂靠的两位项目经理都被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9年上海楼倒倒事件的项目经理陆卫英,此次事件虽只造成一人死亡,但造成影响十分恶劣,因此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

代签字会坐牢这是个真实的案例,但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全国的工程行业和安全领域亦属罕见案例。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等现象,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事故回顾

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代签字的处罚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整理后发布,算是给大家敲个警钟吧!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员工因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如果你现在正在做着代签的工作,正好遇到了这类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绝又不知如何开口,请把这篇文章转至朋友圈,义正言辞的宣布:“代签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虽然这种现象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观点来源网络)

安全员:请切记,勿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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