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奉新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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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其所谓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处置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条中断,参与集资者的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酿成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资咨询类公司、资本管理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处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发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经营线索者,要及时举报。

举报

1、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3、县工商局(消保局):。

来源:奉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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