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上的讲话

(侵权部分节选)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16、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1)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

(2)关于“两金”问题。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关于侵权主体责任的确定。

(1)侵害主体为个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除精神损害赔偿及“两金”之外的赔偿责任。

(2)对于侵权主体为多人,其中个人或少数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的对内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责任具体处理。对内,共同侵权人(包括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根据各自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扣除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其他共同侵权人按份承担各自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的“两金”份额之外的所有债务,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存在共同侵权之外的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

17、关于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和车内人员,但如果车内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于车外,又被本车相撞,此时车内人员因时空转换转变为车外人员,此时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和合法的驾驶员,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投保人被撞出车外,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交强险保障的范围,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本车相撞,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18、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35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的关系问题。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35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的关系,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规则是一致的,由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二)对于雇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4条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选自《民事审判指导》(年第2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年9月14日。

——感谢CIIS车险群江苏群友提供,特别提醒:本司法文件暂未收录进《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年7月版)一书,请各位读者收藏学习。

——《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上、下)》,余香成编著,法律出版社年7月第1版。

友情提示:购买本书可直接点击进入CIIS书屋微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