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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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早间,一份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赣09执8号执行决定书在网络流传,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下称“奉新县政府”)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奉新沿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前者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开发商投资七千万挣四个亿

1、“年左右,奉新沿河公司与奉新县政府签订《奉新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由奉新沿河公司承揽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为条件,奉新县政府需将相邻国有土地的出让金支付给奉新沿河公司。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则提交南昌仲裁委仲裁解决。

2、奉新沿河公司按约将该建设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工程造价为余万元左右,奉新县政府也先后支付了.53万元工程款。由于涉案国有土地升值,土地出让金也随即“水涨船高”奉新县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成功将涉案的国有土地拍卖,土地出让收益总额为.4万元。

3、奉新沿河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国有土地拍卖所得的.4万元收益在扣除专项计提.71万元,剩余的.69万元扣除已支付.53万元外,还有.16万也应当归奉新沿河公司所有。

3、奉新县政府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因违背我国《预算法》、《土地管理法》等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拒绝向奉新沿河公司支付剩余的.16万土地拍卖款。双方协商无果,奉新沿河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南昌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于年7月5日作出()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支持了奉新沿河公司的全部请求。

4、奉新县人民政府不服该裁决,向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被驳回。奉新沿河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春中级人民法院向奉新县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奉新县政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奉新县政府拒不履行。3月13日,宜春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奉新县政府的银行账号及相应的资产,3月21日又做出执行决定书,将奉新县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沿河公司总经理曾被奉新公安局刑事拘留

1、奉新沿河公司是为了承担奉新县的工程而专门设立的公司。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全称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万元,住所地为奉新县沿河南路(交通局七楼),法定代表人为张正冰,股东为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奉新沿河公司于年6月7日被宜春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卫华。总公司在奉新县还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正冰,该公司有多项诉讼,至少有两起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并有12项被执行信息。

2、奉新沿河公司总经理因向奉新县政府讨要工程款被刑事拘留。据红星新闻报导:去年8月19日上午,在南昌仲裁委员会第47号裁决书下发到奉新县后,奉新县政府给公司打来电话,说商量工程余款的事情。公司总经理张正冰去奉新县房管局后,“没有发生口角,没有肢体冲突,人却被抓了,而且没有给任何说法。十几天后,才给了一张《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的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我们是被冤枉的”。“第一次拘禁时,员工在县政府外守了24小时,他们才放的人。总经理出了看守所后,再没有下文。”

三、仲裁裁决如果被强制执行,将严重损害奉新县人民群众利益

1、奉新县政府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周边土地拍卖收入作为沿河公司建设工程的对价,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为后续的纠纷解决埋下隐患。如果是约定通过当地法院诉讼,其结果肯定不同。

2、宜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前,奉新县政府没有向其提起不予以执行的申请,属于严重的诉讼策略失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的依据确如南昌中院在裁决中所说,只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不涉及实体审理。但仲裁裁决如果确实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和适用法律,也是有救济途径的,即申请执行法院不予以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的条件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仲裁裁决严重损害奉新县老百姓的公共利益,且适用法律失当应当裁决不予以执行。

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沿河公司与奉新县政府签订合同后,奉新县政府在没钱支付市政工程款的情况下,选择用土地来冲抵工程款。奉新县政府向沿河公司的关联企业----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几块土地,嘉博公司后来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子。

包括上述土地价格,奉新县政府实际已向沿河公司支付了.53万元的工程款,但沿河公司所建工程经核算造价仅为余万元,沿河公司已取得将近万元的利益。如果再将涉案土地拍卖款剩余的3.2亿支付给沿河公司,显然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必将严重损害奉新全体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因为这3.2个亿本来可以用于奉新县全体人民关于基础设施、医疗保健、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支出。

另外,因县政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奉新县此后在获得上级政府支持和补贴、评选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方面受到较大的限制。因对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奉新县将在招商引资方面受到较大影响。

南昌中院在驳回奉新县政府撤销申请的裁定中认为,因奉新县政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南昌中院即使在认定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方面的结论没有问题,但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仲裁裁决违背了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宜春中院应当裁定不予以执行。

4、应当追究奉新县政府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奉新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在年与沿河公司签订《奉新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开发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全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按照刑法第条追究玩忽职守罪。

四、结语:政府应当守本份,不宜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堂堂的县级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是给党和国家抹黑,极大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一旦“破产”,影响的是社会风气和民心所向,久而久之必然会失去老百姓信任。作为政府,其主要功能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持足够的克制,不宜直接作为民商事的法律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既做裁决员又做运动员。这样一方面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周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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