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男子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情回顾: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李某。李某让王某某办理银行卡,并许诺一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密码器)给元报酬。王某某在明知李某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将其新办理的电信xxxx的电话卡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的一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密码器)出售给李某,非法获利约几百元。经查,王某某出售的xxxx于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主叫次,且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被害人赵某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电话卡,致使他人被骗财物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电话卡、银行卡等为公民专属证件,切不要因小利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帮助犯,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奉新政法

原标题:奉新一男子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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