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奉新县人民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书中看到,在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下称奉新县政府)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奉新沿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前者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沿河公司与奉新县政府达成建设投资开发合同,由沿河公司承揽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为条件,奉新县政府需将相邻国有土地的出让金支付给沿河公司。在该建设工程完工后,奉新县政府也成功将涉案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拍卖;但是,由于涉案国有土地升值,土地出让金也随即“水涨船高”,奉新县政府并未执行这一合同。

据了解,为了促使协议履行,奉新沿河公司在向位于南昌市的总公司(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请示后,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年7月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认为土地出让金缴纳至政府财政,转变为政府财政收入后,应拨付奉新沿河公司,要求奉新县政府向奉新沿河公司支付费用及投资收益共.84万元及相应利息。

  奉新县政府不服,认为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出让金缴入财政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预算使用,自始至终性质不能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奉新县政府认为,经核算涉案工程造价仅为余万元,而仲裁裁决将.69万元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已支付.53万元,尚有.16万元)均裁决给奉新沿河公司,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年11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书仅明确“就潦河两岸的市政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报批、拆迁、开发建设等费用和投资收益,应当参照奉新县政府出让土地的成交价格计算”,裁决书并未裁决奉新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拨付给奉新沿河公司,因此对仲裁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的主张不予支持;奉新县政府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奉新县政府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因奉新县政府仍未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奉新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亿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奉新县政府所有的价值3.2亿元的资产;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了奉新县人民政府在银行的账户。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奉新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

《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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