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百丈山—萝卜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奉新县百丈山—萝卜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宜府文〔〕2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百丈山—萝卜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百丈山—萝卜潭风景名胜区面积为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为49.11平方公里。自同意调整规划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依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植被、自然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景区内严禁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景观的工程项目,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影响景观和环境的建筑与设施,要依照《总体规划》依法予以改造、搬迁或拆除,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四、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4号)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和管理措施,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水平。省林业局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促进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年8月24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