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制定了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办法,特公告如下: 一、首次举报涉黑线索,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二、首次举报涉恶线索,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三、首次举报重点工程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扰工线索,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立为行政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元。 四、首次举报线索抓获一个涉黑恶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及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元; 五、首次举报一条赌博线索,立为刑事案件,并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立为行政案件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元。 六、首次举报一条涉毒案件线索,立为贩毒、容留吸毒刑事案件,并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实行强戒的,奖励人民币元;治安拘留的,奖励人民币元。 七、首次举报一条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人以上的(含一人),奖励人民币元;依法行政拘留一人以上的(含一人),奖励人民币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实际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