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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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奉新县支月英老师先进事迹报告会暨“扬师德、正师风,争做“四有”好教师”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在奉新一中文体馆隆重举行。

来自全县各地的近名教师参加了此次大会,规模空前,号称奉新教育史最牛!

年度感动中国人物支月英老师先进事迹报告会,学习对象的规格之高,前所未有。

支老师的事迹感动中国,更深深打动了在座的每一位奉新教师,觉得应该向支老师学习,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教育教学中去,扬师德,正师风,争做“四有”好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等不良行为。

奉新二中、冯川一小、冯川二小、冯川三小、奉新五小的校长们先后走上主席台,纷纷做表态性发言,向支月英老师学习,扬师德,正师风,抓管好学校的各项工作,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坚决制止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等不良行为,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这种表态性发言在一般的教育工作会议上也是极为少见的。县委、县政府、教育局的领导就学习支月英,争做好教师也作了重要讲话。

附文件: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推销教辅资料

行为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及教师教育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教师为本县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专任教研员。

第二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义务教育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参加人数多于3人,在课外进行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聘请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兼职教师履行兼职工作的除外。

第三条推销教辅资料是指教师以义务教育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名,动员、暗示或强制为学生购买、或要求学生到指定个体书商或摊点购买教辅资料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收缴违规所得,扣除12个月的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是单位自聘人员的,一律给予解聘处理。

(二)对屡教不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收缴违规所得,扣除24个月的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5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

(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四)凡查实3例以上教师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取消当年学校评优评先资格,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年2月10日起实行。

(举报途径:奉新教育信息网“局长信箱”;—)。

多位校长上台表态,奉新家长,你放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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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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