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全年任何时候都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县城中心城区:东至应星大道,北至崇贤大道、怀海路、仲尧路,南至新吴路,西至教育园路及工业园区范围内。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宋应星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5.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三、禁止燃放对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四、在禁燃区范围内举办特殊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二十天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的,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处罚措施 对未经批准而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其它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年2月12日起施行。 奉新县人民政府 年2月12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