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政府陷入这场信用危机,缘起于10年前该县与沿河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的一项市政工程。 年,奉新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与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弘公司垫资完成奉新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奉新县政府同意以上桥以西潦河两岸约.76亩土地的上市收益作为国弘公司的投资回报。与此同时,由奉新县城投公司(后退出)与国弘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沿河公司,负责相关建设和开发工作。 年12月,沿河公司、国弘公司因与奉新县政府就上述土地拍卖的收益返还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最终走上仲裁的司法程序。 据南昌仲裁委员会年7月5日作出的第47号裁定书显示,奉新县政府应向申请人沿河公司支付潦河两岸市政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报批、拆迁、开发建设等费用和投资收益.16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5万余元仲裁费由奉新县政府承担。 奉新县政府对该裁定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决定申请。年11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奉新县人民政府的请求。随后,沿河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今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划扣了奉新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万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县政府所有的价值.万元的资产;并将奉新县政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政府回应:尊重法律裁决严格按法律履行义务 “网传的那份执行决定书,以及将奉新县政府列为‘老赖’名单,都是真实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实案件执行工作一直在进行。” 奉新县政府副县长陈建平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奉新县政府开始履行支付义务已先后向沿河公司支付现金余万元。在沿河公司自己以及其参股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问题陷入困境中时,政府又先后帮其垫付资金数千万元。“余下的金额政府一直在积极兑付,只是方式不同。” 奉新县相关部门表示,国弘公司、沿河公司以及与其他人合作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中,仍拖欠大量材料款、工程款,并有大量税费未按时缴纳,多户已交款的购房者仍无法按时拿到房屋或办理产权证。“政府觉得应该把剩余的钱用于解决工程烂尾、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保障大量购房业主顺利交房、办证。” 陈建平解释称,双方合同书注明,只有政府取得了土地出让收益,才能予以返还。但是,在由沿河公司曾经参股的一家公司拍得部分土地后,2亿多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未支付,以致政府无法履行收益返还的义务。 不过,沿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冰的代理律师史清勇对这一说法并不接受。史清勇表示,自裁决书下达至今,张正冰只收到奉新县政府支付的多万元返还收益。至于政府支付给了与张正冰无关的第三方,不能算奉新县政府履行了返还收益的义务。 4月1日,奉新县人民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奉新发布”称,该县将高度重视,尊重法律裁决,严格按法律履行义务,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一定会坚持依法办事,履行好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具体的赔付方式还有待协商解决。”奉新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专家观点:政府失信应当依法予以问责 记者注意到,奉新县曾因率先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而被誉为“奉新模式”。 年10月,奉新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在全县18个乡镇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部分涉法、涉诉纠纷较多的县直单位亦同步实施。目前,奉新已有59家单位正式聘请了法律顾问,建立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其做法被称为“奉新经验”。 奉新县政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由此也陷入了尬尴境地。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显示,奉新县政府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唯一一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地方政府。记者经查询,发现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 “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只有政务诚信率先垂范,政府的公信力才能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才能在其影响下逐渐提高。”知名时事评论员庞岚认为,把政府失信纳入信用记录,对其施以“强约束”,这是势在必行的举措。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小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根治“政府失信”,必须强化曝光监督,建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公职人员和党政机关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单独标识,以凸显对该类被执行人的监督,并将公职人员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的规定落实到位。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本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自觉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法治进程,有损法律的尊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宝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级政府应对失信的地方政府严肃问责,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对失信的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以彰显法治力量,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待。 张海宝介绍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失信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张海宝表示,如地方政府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还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执行地方政府的银行账户,对主要负责人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并开展为期60天的“春雷行动”,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声明 |